祥硕科技与文晔科技交换股份合作

文晔科技(3036)与祥硕科技(5269)于2020年2月21日分别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按公司法第156条之3规定,以股份交换方式进行合作,双方将以增资发行新股方式受让对方增资发行之新股,换股比例为每1股祥硕科技普通股换发19股文晔科技普通股,预计股份交换完成后,祥硕科技将持有文晔科技约22.39%股权,文晔科技将持有约13.04%祥硕科技股权。
祥硕科技深耕于高速传输接口IC开发与设计多年,客户囊括国内主要主板厂与品牌OEM;文晔科技为专业半导体通路商,对半导体市场之供需状况、客户营运及产品趋势具有一定的掌握度。双方藉由本次股份交换合作案,整合双方资源,布局5G、云端运算、智慧物联网、客制化芯片趋势带动的高速传输接口新商机,同时携手拓展中国计算机与服务器市场的新应用需求。
本次股份交换合作案双方系以策略合作、携手共荣为基础,预期透过更紧密之业务合作,结合双方所长,掌握市场信息,整合上下游技术、产品、服务等资源,提升附加价值并强化竞争力,将有助于提升双方公司营运绩效与获利。

2020年度股东常会议案新闻稿

文晔科技(3036)于今日(15)召开董事会,会中通过预计于3月2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常会议案。
董事会通过2019年度盈余分配案,拟提拨股东红利新台币1,645,110,999元分派现金股利,以目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计算,每股现金股利约新台币2.78元,盈余配发率约为65%,将提请股东常会报告。
为提升公司治理,文晔科技董事会提出一席独立董事候选人-丁克华教授,为公司治理专家,于政治大学EMBA开授公司治理课程,曾任证期会、集保公司、柜买中心董事长与金管会主委,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条件已经过董事会审查,将提请股东常会选任。
为提升公司营运绩效与扩大营运规模,拟办理私募特别股与普通股来引进长期策略投资人,需符合可协助强化公司客户结构、产品组合及市场营销能力的对象,目前无任何特定对象。为充实营运资金并改善财务结构,拟办理现金增资,且私募与现金增资合计不超过170,000,000股额度内,将提请股东常会讨论。

文晔科技1月份自结合并营收约新台币247亿元

IC通路商文晔科技(3036)公布2020年1月份自结合并营收约新台币247亿元,较前月合并营收减少约8%,与2019年同期营收相比减少约6%。

文晔科技董事会新闻稿

文晔科技(3036)于今日(20)召开董事会,针对公平会近日就大联大公开收购文晔股权所做出的决议与要求,董事会提出正式说明。

公平会于大联大公司承诺本次公开收购为「财务性投资」的前提下,认为目前无须向公平会申报结合。然而公平会强调,由于公平交易法就事业结合的审查采取事前申报异议制,若未来任何时间(不限于本公司本届董事任期内)大联大公司有任何变更其「财务性投资」的声明、承诺或陈述之事实或行为,都必须事前向公平会再行请释或提出结合申报。

公平会指出,大联大公司主张已在公开收购说明书中承诺:(一)本公司依法召集之股东会,大联大公司均将依通知出席并参与表决;(二)在大联大公司取得本公司股权后,将独立行使股东权,不与任何第三人约定共同行使表决权,亦不自行向主管机关申请召集或与任何第三人共同协力召集股东会;(三)在大联大公司取得本公司股权后,本公司依法召开之股东会,大联大公司均不对外征求委托书,取得超过大联大公司持股以外之表决权;(四)大联大公司对于本公司之持股,将维持不高于30%之股数,不再在资本市场加购本公司;(五)大联大公司不会提名或参选本公司之董事。此外,大联大公司于2009年12月19日至公平会陈述时又增加二点承诺,包括不会在本公司股东会中提出涉及本公司业务经营与人事任免之议案,也不会针对前开提案行使表决权。以上所有声明及陈述的各项承诺为公平会同意大联大公司目前毋须为结合申报的前提要件,但公平会也强调未来(不限于本届董事会任期内)大联大公司若有任何变动前开承诺所涉事实或行为,都必须事前向公平会再行请释或提出结合申报。换言之,公平会所做出的决议与要求,等同要求大联大公司负有恪遵不得违反前开承诺的法律义务。

本公司针对公平会就本次公开收购所作决议及声明,已委请律师研议所有相关法律议题,以保障本公司的独立经营权不受影响。未来本公司也会善尽利害关系人监督之责,如大联大公司于任何时间有任何涉及违背前开声明、陈述之承诺,包括利用他人名义,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前述行为,本公司都将立即促请主管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及产业利益。

文晔科技12月份自结合并营收约新台币270亿元

IC通路商文晔科技(3036)公布2019年12月份自结合并营收约新台币270亿元,较前月合并营收下滑约19%,与2018年同期营收相比成长约19%。2019年第四季自结合并营收约新台币968亿元,创季度营收新高,较第三季营收增加约1%,与2018年同期营收相比成长约13%。2019年全年自结合并营收约新台币3,352亿元,与2018年相较年增率约达23%,再创年度营收新高。

大联大应该主动将 「大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公开收购无需申报」列入公开收购成就条件

文晔科技(3036)于今日召开董事会,针对大联大近日上传之中国法律分析意见提出正式说明。文晔强烈要求大联大将「大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就本次公开收购文晔30%股权案无需申报」列入公开收购成就条件,以维护双方的股东权益,以消除各界的疑虑。

 

文晔董事长郑文宗表示,针对大联大于去年12月27日、12月29日及12月31日上传三份包括瑞栢、天元及方达等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之法律意见书至公开信息观测站,均对「本次公开收购无须向中国进行申报」有所保留。大联大的委任大陆瑞栢律师事务所仅于意见书表示:「控制权认定及由此导致的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问题是反垄断法项下的复杂问题,对其最终判断仍需以反垄断局的最终认定为准」。由此可知,即使是大联大委任律师出具之意见,亦无法排除「本次公开收购应依反垄断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报」的可能性。

 

文晔进一步指出,从大联大三个法律意见书来看,大联大提供给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数据报括(1)文晔公司股权结构、(2) 2013年至2019年股东会出席情形、(3)议案表决情形、(4)最近两次董监选举表决等相关资料都详尽掌握,足见其精心设计透过本次公开收购控制文晔的经营意图与准备。

 

由于大联大自始至终强调这次的收购系财务投资目的,文晔律师指出,在中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完全没有条文允许以财务投资做为免于申报的理由,并举出在中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公开案件中有许多专业财务投资公司收购股权或资产仍须进行申报之案例。其中包含KKR私募基金收购Genesis Care 20%股权以及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收购万润科技20.21%股权,两者均需进行申报。可见大联大这次30%股权收购案,财务投资说词为由不申报,难以成立。

 

至于本案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将有权要求大联大限期处分股份,等于恢复原状。由于是否须向中国巿场监管总局申报直接影响这次的公开收购案成功与否,为维护双方的股东权益,文晔强烈要求大联大应该比照向公平会行文释疑的作法,主动将「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本件无须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增列为公开收购之成就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