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大联大修正公开收购说明书五点声明 无法改变具实质控制力,无法免除公平会申报义务
大联大日前宣布修正公开收购案说明书,并将原收购期间延后至2020年1月30日,文晔于今(16)日上午召开董事会,会后说明大联大公司修正后的公开收购说明书的声明,并无法改变其对文晔公司具有实质控制能力之事实,亦无法免除其仍需依法向公平会申报之义务,这是为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必要的态度与作为。
针对大联大于收购截止后期又二度修正说明书,已造成投资人及上下游合作厂商的关切及疑虑,文晔秉持良好公司治理之一贯原则,召开董事会议审慎讨论,认为大联大公司的五点声明的时效性相当不明确,且该声明范围,均限于「目前没有计划」,期间仍保有事后可透过其他方式或渠道影响文晔公司人事任免或经营决策之可能。
虽然大联大于修正后公开收购说明书中提出,在被收购公司本届董事任期内,将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表决、不自行召集股东会或与第三人共同行使表决权、不征求委托书、不增加持股及不提名或参选本公司董事等五点声明均记载为「本届董事任期内」,针对收购完成后,是否变动本公司组织、介入人事任免、变动资本及业务,明载仅限于「目前」没有计划,大联大公司仍保有事后可透过其他方式或渠道影响该公司人事任免或经营决策之可能。况且,一旦大联大公司完成本件交易,纵使事后违反五点声明,也已生米煮成熟饭,无法改变交易已完成之事实。
文晔公司强调,大联大与文晔二家公司为竞争关系,若收购交易完成后,透过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即可影响文晔的重要议案,反而限制了文晔的竞争能耐,若大联大取得30%股份,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之股东有主动提案权,大联大即可参与或扰乱文晔公司之经营管理;此外,依国内上市柜公司股东会平均出席率不及70%,再加上股东会所有议案均有一定比例的无效投票或弃权,大联大只要争取极少数股东支持,即可左右议案表决结果,文晔并不乐见其为牵制其竞争性而否决议案,进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再者,如盈余转增资、合并收购案、低于市价发行员工认股权、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等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竞争力及吸引人才等议案,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影响更大。
文晔也指出,即使大联大公司取得股权后,不立即更换该公司之董事,但不排除其对现任董事施加压力,要求配合大联大公司之指示,否则下任董事选举不予支持。由于文晔的股东有相当比例为保险公司及外国机构投资人,虽以电子投票方式出席股东会,却因保险法规定及外国机构投资人内规,于董事选举不得行使表决权,一旦发生须改选董事之情形,大联大公司确有能力取得文晔过半董事席次。
针对大联大本次新增成就条件「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本件交易无须申报」,就文晔所委任常在及安中法律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也同时请教公平法专家学者出具专家意见书,为符合产业利益,均表示大联大公司应向公平会进行结合申报,认知与立场始终一致。
另一个更具争议的是,针对本次公开收购是否需向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一事,大联大修正后公开收购说明书第27页提及「惟该等大陆律师同时也说明,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系属大陆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之权限,不排除大陆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因第三人之举报,而对本件公开收购进行调查,进而做出科处罚款或其他处分之可能性。」,该法律意见,已属于保留意见,这在以往公开说明书内非常罕见,表示状况非常不明,连律师都无法确定法律状况。首先,文晔已委任中国安杰、锦天城、中伦、德恒、君合等律师事务所出具之法律意见书中,一致认为本公开收购需向中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再者,根据集微网2019年12月2日报导,中国大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受理手机中国联盟之举报,对大联大公司就本件交易未为「经营者集中申报」一事展开调查。